随着其他几位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发言,最终形成多数人的意见:由审判人员对黄世宝的出生时间进行调查,重点是调查黄世宝家乡医院的出生档案和黄世宝家的左邻右舍。
后面三个案件都是民事二审案件,第四件案件是民事审判一庭审理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。原审法院是江口区法院。承办人为审判员李丽。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:二000年七月七日,原审原告沈造宽与原审被告梁干光签订一份借贷合同,合同约定:沈造宽借给梁干光人民币十二万元,借期一年,年利率百分之十五,还款时间为二00一年七月十日,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,梁干光的小舅子梅俊做连带责任担保。沈造宽、梁干光、梅俊三人在借贷合同上签字按手印。沈造宽依约与二000年七月十一日将人民币十二万元交付给梁干光。二00二年十月十日沈造宽向江口区法院起诉:自己按照借贷合同借给梁干光人民币十二万元,梅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。梁干光逾期没有还款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梁干光还款并支付利息,梅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在江口区法院审理期间,沈造宽和梁干光、梅俊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,但是,梁干光和梅俊辩称,早在二00一年七月十日,梁干光就把本金十二万元以及利息一万八千元归还沈造宽。归还借款时,有梅俊和另一个朋友苏少海在场。因为有四人在场,而且双方都是熟人,所以没有让沈造宽写收条。开庭审理时,梁干光和梅俊都坚持欠款本金、利息都以清偿,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沈造宽的诉讼请求。证人苏少海和梅俊出庭作证。
沈造宽否认梁干光、梅俊已经还款的陈述,认为十二万元的借贷,还款时不可能不留下书面字据。梁干光、梅俊所说都是谎言,苏少海当庭做伪证,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江口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了此案,认为,沈造宽与梁干光之间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,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。现在梁干光声称已经按照约定归还欠款,虽然没有书面证据,但有梅俊和苏少海作证,足以认定。对沈造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遂依法判决驳回沈造宽的诉讼请求,诉讼费由沈造宽承担。
江口区法院判决后,沈造宽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到江滨市中级法院,请求查明事实,依法撤销江口区法院的判决,判决梁干光给付借款以及相应利息,承担一审诉讼费和二审上诉费。并追究梅俊、苏少海做伪证的法律责任。
在二审期间,沈造宽举证说,梅俊是公司的销售人员,二00一年七月十日其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出差,根本不可能与梁干光一起还款,所以,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,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。另外,沈造宽还举报说,梅俊的哥哥梅英是江口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,其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非法干预审判,导致江口区法院做出错误判决,应当追究梅英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。
“我们受理了这个案件后,针对沈造宽所述,到梅俊所在单位江滨市江口玩具有限公司进行调查,找到了梅俊二00一年七月十日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出差的报销发票。证明梁干光和梅俊所说系谎言,苏少海系当庭做伪证。我们合议庭形成一致意见:撤销江口区法院一审判决,判决被告梁干光归还借款十二万元,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利息。”审判员李丽说道。
“江口区法院在这件案件审理上太粗糙了,基本事实的认定上都有问题。因为是江口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,根据我院二审案件审判权限的相关规定,需要向审委会汇报才能改判。”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杨书怀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