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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5章 《法苑笔记》第二百四十五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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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甫新城见状:“大家都说说,开审委会就是要集中大家的智慧。民庭、行政庭的同志谈谈,大家都是审委会委员。”

“我来说两句。”开口发言的是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杨书怀,一位四十左右的女同志,她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本科毕业。杨书怀用手轻轻拢了拢耳旁的头发:“我认为,该案的主要事实还是清楚的。被告人多次作案,手段残忍、性质恶劣,致二名受害人重伤、一名受害人轻伤一级。犯罪后果特别严重,犯罪金额也是特别巨大。其犯罪赃款、赃物下落不明,有隐藏犯罪所得的可能。仅仅凭她口头表示,说认罪服法,就对其从轻处罚,不符合法律规定。所以,我认为被告人蒋碧云罪大恶极、罪不可赦,应当处以极刑。”

杨书怀一说完,大家都交头接耳起来,接着立案庭庭长贾世民、行政审判庭庭长邢德民都明确表示,赞成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杨书怀的意见。

审判监督庭庭长姜维成表示:“没有相关证据,也不能排除蒋碧云在澳门输掉了赃款、赃物的可能。”但对如何处罚,姜伟成却没有明确表态。

令人寻味的是,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蒋松涛发言时,故意看了一眼朱正超后说:“我同意朱院长的意见。”

皇甫新城眼睛盯着蒋松涛看了一会,见刘建平、麻斌、江群、苏虹一直没有说话,用笔在桌子边缘上敲了几下:“刑事审判我不是很熟悉,但是我有一个疑问,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没有退赃,尤其是这种金额特别巨大的抢劫犯罪,能不能就凭被告人的几句认罪悔罪的表述,就这么轻易地认定被告人是认罪悔罪?我认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,对案件中的一些足以影响定罪和判决结果的重要事实、情节,还是要用证据来说话的,如果只是凭被告人的一句话就做出认定,那么所有的被告人都可以认定为认罪悔罪!如此巨大的犯罪金额,分文未退,就以被告人一句话就认定认罪悔罪?犯罪情节如此恶劣、罪行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能被判处极刑,那么什么案件可以判处极刑?”

皇甫新城一系列的追问,让会场一片寂静。见没有人发言,皇甫新城继续说道:“现在我们举手表决:同意合议庭意见,判处被告人蒋碧云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、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,举手。”

皇甫新城说完,朱正超随即举起了右手,过了一会,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蒋松涛也举了手。

皇甫新城点点头,继续问道“没有举手的委员,你们是什么意见?”

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杨书怀说道:“皇甫院长,我认为本案的被告人蒋碧云应当判处死刑,立即执行。”

皇甫新城点点头:“赞成判处蒋碧云死刑立即执行的,请举手。”皇甫新城刚刚说完,其他人都一起举起了手。

“好,今天参会的十三名审委会委员,两名同意判处蒋碧云死刑、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其他十一人的意见是判处被告人蒋碧云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审委会形成决定:以抢劫罪判处蒋碧云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对蒋碧云的犯罪所得进行追缴。”说完,皇甫新城端起茶杯喝了一口后继续说道:“下面讨论第二件案件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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