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者有四失,教者必知之。人之学也,或失则多,或失则寡,或失则易,或失则止。此四者,心之莫同也。知其心,然后能救其失也。教也者,长善而救其失者也。
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;非三年之丧,以吉拜。三年之丧,如或遗之酒肉,则受之必三辞。主人衰绖而受之。如君命,则不敢辞,受而荐之。丧者不遗人,人遗之,虽酒肉,受也。从父昆弟以下,既卒哭,遗人可也。县子曰:“三年之丧,如斩。期之丧,如剡。”三年之丧,虽功衰不吊,自诸侯达诸士。如有服而将往哭之,则服其服而往。期之丧,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禫。练则吊。既葬,大功吊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期之丧,未丧,吊于乡人。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功衰吊,待事不执事。小功缌,执事不与于礼。相趋也,出宫而退。相揖也,哀次而退。相问也,既封而退。相见也。反哭而退。朋友,虞附而退。吊,非从主人也。四十者执綍:乡人五十者从反哭,四十者待盈坎。
王孝伯道謝公:“濃至。”又曰:“長史虛,劉尹秀,謝公融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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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王敦兄含為光祿勛。敦既逆謀,屯據南州,含委職奔姑孰。王丞相詣闕謝。司徒、丞相、揚州官僚問訊,倉卒不知何辭。顧司空時為揚州別駕,援翰曰:“王光祿遠避流言,明公蒙塵路次,群下不寧,不審尊體起居何如?”
人問殷淵源:“當世王公以卿比裴叔道,雲何?”殷曰:“故當以識通暗處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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